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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东莞莞城***律师-大洲律师(查看)

发布时间:2019-12-13 22:25:24        






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Z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诉S讼法、监J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F院是服刑地的法F院。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J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J狱管理***审核后,报请法F院裁定。法F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律师,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法F院及人民检J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东莞***律师:其实,在开庭审理前,相对于中立的主持庭审的F院方,控方既提审过被告人知道其是否认罪,又往往接触过辩护人了解其辩护意见,再加上职业上要求的客观义务促使其必须注意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情况,所以控方对案件的情况掌握比较全,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其***有发言权。从被告人方而言,有罪没罪他自己心里***清楚,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他的思维与表达能力是自由的,我们的应象国外的被告人有权是否选择陪审团一样,赋予其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再说,模式中的庭审,东莞莞城***律师,非常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与互动。对抗互动的题中之义,应是控方有提供指证F罪的证据的权利,辩方也有提供否认F罪的证据的权利;控方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律师事务所,辩方也应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否则不对等。主审方不应干涉双方的程序选择权,以保持大限度的中立;控辩双方若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庭应予以尊重。***后,赋予辩方简易程序选择权,也是对被告人认罪表现的一种激励措施,有利于克服其时供时翻带来的“被告人认罪”标准易变性的缺点。



东莞***律师:团伙z骗罪的解释

  根据《人民f院、人民检察y关于办理z骗***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z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律师排名,应当分别认定为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z骗的;

  (二)z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z骗的;

  (四)z骗***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z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z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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