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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机构-大洲律师(优质商家)

发布时间:2019-12-19 03:00:39        






“设立用于实施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F法犯Z罪信息”的认定

  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F款第1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设立用于实施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F法犯Z罪信息的”。

  1、“违F法犯Z罪”的涵义。基于立法技术考虑,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只例举了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从实践来看,常见的还包括传播宣扬极端主义信息、侵F犯知识产权、侵F犯公民个人信息、组织考试等违F法犯Z罪活动。

  2、用于实施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界定。对此,可以从网站、群组的设立目的与设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两个方面加以判断。具体而言,以实施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实施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群组,应当认定为“用于实施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由于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专业刑事律师机构,有些走S私案件会出现进口税率较高,而在案发或审判时的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针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长安刑事律师,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关税税率调整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法律变更范畴,应当遵循刑F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变动后的关税税率重新核定偷逃应缴税额。

  多数意见认为,关税税则委会、总署对于关税税率的调整,不属于刑F法意义上的政策、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并不影响走S私犯Z罪行为时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刑F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各地司F法机关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J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相关资料看,司F法机关在认定绑J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J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刑事案件律师,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由于绑J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F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律师刑事代理,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J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未遂、中止等犯Z罪形态,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要考虑犯Z罪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自Z首立功情节等等,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而评判基础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有异,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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