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377772399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主营:**咨询,**顾问,**服务,**辩护

商铺首页 > 新闻动态 > 如何请***律师-大洲律师-东城***律师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6
企业等级: 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 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 广东 东莞
联系卖家: 胡律师 先生   QQ在线咨询277879481
手机号码: 13377772399
公司官网: www.0769xsls.co...
公司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如何请***律师-大洲律师-东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21:06:34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f法占有行为?


根据刑f和司f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f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在实践中,一些***通常将持卡人在两次催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的,就推定其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视为恶意透支,认定持卡人构成***骗罪。该做法忽视了***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以f法占有为目的”与“两次催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的并列关系,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这会将大量具有民事违约性质的透支行为纳入***骗罪的打击范围,***律师辩护,进而严重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卡透支除正常的透支外,还有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发卡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还款的行为。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规定,***律师收费标准,发卡行可以提起民事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后者是一种f罪行为。持卡人以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催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卡罪。可见,如何请***律师,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占有行财产的目的。




骗取贷d款罪与贷d款诈z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f法占有目的。根据2001年1月21日《***法f院审理***犯z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诈z骗罪中非f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z骗的方法非f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f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f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f法犯z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f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事实上,贷d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原因纷繁复杂,不单纯都是欲将贷d款非f法占为己有。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经营不善乃至行情变动,东城***律师,都有可能使盈利计划无法完成,从而导致不能按时还贷。因此,在司f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贷d款到期不还直接推定为具有非f法占有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f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f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不宜以贷d款诈z骗罪论处。


如何认定“f法占有目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关于行为人消费清单以及透支到期后的还款表现。透支到期后如果行为人不还或者仅以低于还款额还款,以合法形式掩盖f法目的的,应当视为持卡人具有f法占有为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长期稳定的消费和良好的还款记录,发生特殊困难后仍坚持尽力还款(应结合其收入能力考查还款比例),***后确无能力偿还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

4、关于透支后变换联系方式逃避***的情形。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的”视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一律视为具有“f法占有目的”,过于武断。笔者认为,鉴于***透支有别于审查条件较为严格的普通借贷,为了维护正常的***使用秩序,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如何请***律师-大洲律师-东城***律师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www.0769xsls.com)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大洲律师——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联系人:胡律师。同时本公司(www.huwenxue.cn)还是从事东莞凤岗律师,东莞横沥律师,东莞黄江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304108043@qq.com
  • 胡律师先生 QQ在线咨询277879481
  • 手机:13377772399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上看到的!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电话:13377772399传真:186-88659977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商铺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新闻动态 | 诚信档案 | 联系我们 |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88659977 传真:186-88659977 联系人:胡律师 13377772399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主营产品:**咨询,**顾问,**服务,**辩护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大洲律师,欢迎咨询...